为助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机关干部培养正确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养,2024年3月15日,坪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合规建设”为主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讲座。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此次活动的培训内容干货满满,普及了宣传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数据合规相关知识,营造了“知信用,讲信用、用信用”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月15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联合十三家行业协会发起“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诚信承诺。 十三家行业协会代表在深圳市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郑重承诺:“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企业自律,畅通投诉渠道。提供优质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守护消费安全,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接下来,深圳市消委会将联合各协会,鼓励协会会员企业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双承诺”,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商品和服务,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深圳市消委会落实省民生实事“放心消费粤行动”要求,联合零售、装饰、汽车、食品、健康等多个行业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涌现出一大批主动亮出诚信名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深圳市“放心消费双承诺”门店总数超过1万家,消费者可通过腾讯、百度、高德三大地图手机客户端查询企业信息,有效促进行业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 此次,深圳市消委会贯彻落实市民生实事“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部署,持续推动更多行业诚信承诺,构建放心消费格局、打造放心消费示范、建设放心消费环境、营造满意消费体验,全面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助力深圳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据了解,本次作出诚信承诺的十三家行业协会分别是: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圳市互联网文化市场协会、深圳市美发美容美妆行业协会、深圳市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深圳市宠物医疗协会、深圳市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行业协会、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深圳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会、深圳市饭店业协会、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深圳市眼镜行业协会、深圳市智能穿戴产业联合会。
2023年以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部署要求,按照“科学评价、奖罚分明、管用好使、震慑力强”的总要求,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推进攻坚行动”,已组织完成对61000余家行业在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监管,严格重大风险防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全覆盖。在完成3200余家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基础上,组织摸清在营企业底数,制定规模散小领域企业评价标准,强化工作部署调度,加快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截至目前,58000余家规模散小领域企业已确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基本实现全省交通运输在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全覆盖。 二是不断优化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方式。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科学动态做好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调整,不断提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精准“画像”能力,2023年共现场评价企业28家,出具审查单752份,全年动态抽查企业3110家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安全生产信用记录1.76余万条。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信用奖惩措施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用奖惩措施落实情况自查,严格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招投标、评优表彰、市场准入限入等方面落实。全省累计对2799余家(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形成有效信用数据1000余万条。 四是实施精准靶向监管。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低、风险高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驻点监督、安全诊断的重点对象,强化监管措施。省级组织对16市242家高风险企业开展“解剖麻雀”式安全生产诊断,发现处置问题隐患2100余项。 五是加强162家安全生产第三方机构、37家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信用管理,督促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持续做好安全生产信用动态管理,严格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断推动企业提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全力保障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实施条例》共7章5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记者了解到,《实施条例》瞄准消费领域新发、易发、多发的问题,瞄准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堵点、痛点和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诉求,在很多方面对《消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给出了机制性回应,呈现出诸多亮点。 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实施条例》的重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场所安全作了列举式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规定的列举范围多指向公共场所,且赋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一种原则性责任。《实施条例》则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新规由列举式变为囊括式,将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明确扩大到所有经营者,消除了安全保障责任的模糊地带、空白地带,对经营者形成了更强的约束。 电商、旅游平台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消费者很受伤,很无奈。《实施条例》对此明确说“不”——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价格歧视的违法属性,为反价格歧视、反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法律抓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 此外,App、平台等网络服务自动续费问题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点。《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此,《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罚则,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义务便具有了更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封堵经营者自动续费、偷偷续费、强制续费的漏洞。 预付式消费领域也是侵权重灾区,退款难以及经营者收费前后“判若两人”、卷款跑路等问题是很多消费者的痛点。《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给预付式消费加一层书面合同保障,能够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升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性,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 同时,《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回预付费余额。这些规定在多个环节给经营者套上了“法律笼头”,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全链条遏制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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