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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破条例实施三年审结184件促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来源:信用深圳                        发布时间:2024-04-02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现代破产办理体系,打造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验田”。三年来,深圳中院累计受理破产申请227件,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84件,促进更多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延先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40万元个人债务。由于没有偿还能力,被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无法再就业和创业。经过个人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免除延某剩余未偿还的利息和滞纳金。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在个人破产中,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具有“企业经营债”性质,约有65%的债务人因生产经营,通过控股股东个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借款,最终创业失败背负债务。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者”有机会重头再来,对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引导其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尽力提高债务清偿率,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清算程序“躺平”。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个人破产的审判机制、协同办理机制。2023年7月。“深破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平台启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26部门和机构的一键查询和一网通办对接。2023年12月,深圳破产法庭与破产管理署建立交流会商机制,实现府院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形成“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的现代破产案件办理体系。

        在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赞了深圳的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工作,提到了在深圳审结执结的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并指出,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据了解,三年来,深圳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审结184件,促进了诚信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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