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新和实验学校学生及家长10余人组织前往坪山区信用体验馆参观学习。旨在加强对信用的理解,提升诚信意识。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参观指引下,参观人员可以全方位了解体验馆。馆内不仅运用了信息化系统与大数据可视化技术,直观展示了坪山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还通过信用评分分布图、守信激励的生动案例,让每一位参观者都能深刻感受到信用背后的强大力量与社会价值。此外,一系列趣味盎然的互动问答,更是让信用知识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深入人心。在活动的最后,区信用办为此次参观人员都准备了一份宣传礼物。此次活动,提高了学生对于自身安全的诚信意识,强化了学生们诚信践行者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区信用办将加大校园诚信宣传力度,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诚信规范,形成共同守信践诺的良好氛围。
新桥街道深入开展以“信用点亮新桥”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为引导园区企业诚信经营,普及个人诚信知识。6月21日,新桥街道综合治理办前往上寮社区海星厂开展“树诚信之风 创文明园区”诚信宣传活动。培训会上,工作人员向企业代表及员工发放诚信宣传手册,并结合实际案例向企业代表及员工们讲解信用政策法规、普及诚信对企业及个人的重要意义,深化了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秉行诚信经营理念,引导企业逐渐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新桥街道将持续深入开展以“信用点亮新桥”为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让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为社会和谐稳定筑牢诚信之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行风建设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持续发挥信用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信用环境的改善,推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 信用助企见行见效,发展环境持续向好。持续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部署全省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实施信用培育,推广信用承诺,推动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发展联盟,实现社会协同共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强化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共同推进“前端精准触达、中端两网联办、末端结果互认”的全流程企业信用修复改革,建立企业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机制,支持失信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2024年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为29.77万户经营主体完成信用修复,依法解除了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了经营主体的活力。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为341.21万户经营主体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为9.75万户经营主体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信用监管走深走实,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推进年报精细化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年报,深化“多报合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5年全省企业年报率均达95%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率100%。开展融资信用服务。深圳推出全国首个线上全流程个体工商户纯信用贷款“个体深信贷”产品,已促成个体工商户线上初评授信额度逾8亿元。云浮推出全国首个免抵押“年报贷”产品,已为853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贷款4.9亿元。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全景展示企业信用状况,服务协同监管。截至2024年7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全省1855.36万户经营主体数据信息,公示各类企业信息7.99亿条,归集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3067.37万条。73个省直和中直驻粤机构、1441个市级部门和6310个县(区)级部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数据。开展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支持深圳率先编制《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规范》地方标准、创新发布《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规范》,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支持中山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试点,充分发挥信用数据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作用,“个转企”率达8.42%。推进“湾区信用”,助力区域协同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基于跨境活动的信用主体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入选《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典型案例(第一批)》。支持深圳建设大湾区跨境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大湾区跨境信用合规服务体系。支持中山开展个体工商户跨境信用共享,形成对港澳个体工商户分类智能监管的闭环管理。 风险分类出新出彩,市场监管更加精准。创新建立“一查三用”双随机抽查机制,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双随机”方式共抽查企业25.14万户,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抽查事项占比达86.47%。实现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与食品、特种设备专业领域监管深度融合。支持深圳建立“信用哨兵”监管模型,助力信用监管“最后一公里”,约95%的排查对象经核实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效提升监管精准度。探索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科学有效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实现对全省800万家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分类结果按月更新并记于企业名下。 失信治理有力有序,信用环境有效改善。组织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实施“五个一批”(排查一批线索、查处一批案件、惩戒一批失信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制度机制成果),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违法失信信息。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东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841.4万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8.79万户。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现就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以强化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前提,以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规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坚持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建立健全取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 (一)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价机关)。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水利部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 (二)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地方已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其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全国评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标准与全国标准内容不一致的,应按照全国标准执行。水利部建立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来源。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是指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等,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将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互衔接。 (四)划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扣完为止。评价机关按照评价标准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根据扣分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违法取水行为,应从严从重扣分。 (五)规定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取用水户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等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修复现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 (六)组织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评价机关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开展信用评价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其中,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评价结果报委托部门审核认定。 (七)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周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水利部将根据各地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限、完成时限等适时进行调整。 (八)建立取用水领域评价结果公示机制。评价机关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D”的,应在公示期内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取用水户。公示期结束后,评价机关应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九)建立评价结果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作出评价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十)公开发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公开机制,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公开原则上不得泄露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 四、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一)依法依规开展激励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取用水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对取用水户实施惩戒措施时,应当告知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纳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惩戒内容纳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十二)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在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以及取用水领域的评优评奖、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进行激励。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且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三)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两类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取用水户信用记录,并将取用水户信用记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参考使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五、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加强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前提,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依法依规做好信用评价实施工作,有力有序推动任务落实。各地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各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对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责问责。 (十五)加快建章立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相关制度。水利部制定出台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逐步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十六)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取用水户的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失信惩戒信息等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相关支撑单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在取用水领域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加强合作。 (十七)保护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保护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对违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以及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名义非法收集、买卖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等行为,依法查处问责。 (十八)做好宣传引导。评价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培训,让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取用水户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宣传报道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文件: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407/t20240706_1715239.html?X3jKEtUfUWfc=1720402811527 政策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J1WCQIJm764IAIgt1XHf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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