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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5〕第1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5年9月5日对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泥浆水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8月27日下午,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9号线沙湖停车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暂停施工,该项目在复兴南路进行打桩施工,因施工操作不当导致大量泥浆水直接排入复兴路市政DN1200雨水管(造成管内淤积泥浆20%),然后流经TAK-06沟渠,最终从汤坑水28R排口流入汤坑水河道。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2025年8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5〕第1006号)。2025年9月3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对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无施工情况,排水管网无异常排水情况,已对排水管网、河道排口以及河道完成清淤,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5年10月14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5〕第11号),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九条“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龙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GRLAQ1G 440307*****1515
法人代表姓名: 张春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6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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