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坪)应急罚〔2025〕16号 |
处罚名称: | 无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无 |
处罚事由: | 2025 年 5 月 14 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电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在 B2 栋五楼茶水间存放 1 桶稀释剂(现场称重为13.6Kg),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确认该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已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6月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处罚结果: | 2025 年 5 月 14 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电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在 B2 栋五楼茶水间存放 1 桶稀释剂(现场称重为13.6Kg),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确认该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已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6月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电王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300755681430M | 无 | 无 | 无 | 无 | |
法人代表姓名: | 蒋中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6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