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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4月1日对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4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坪山区黄竹坑路市政工程(二期)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桩基础施工,在污水管线迁改碰口时将污水抽排至雨水井内,导致污水通过项目新建排口排入坪山河造成河道严重污染,造成鱼类集中大量死亡,并引发舆情。2026年4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6〕第1002号)。2026年4月3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4月1日当日事发后,立即停止抽排,采取了吸油棉吸附、抽排受污染的河水至旁边的市政污水干管等应急措施,坪山河已逐步恢复正常,复查时河水水体基本清澈无异味,无鱼类死亡情况。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复查笔录、现场复查照片、复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七条“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补救措施并减轻危害后果。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人民币拾伍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192338339H
法人代表姓名: 盛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6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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