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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深坪坪山综行罚决字第001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3月17日15时15分,深圳市坪山区共春玻璃碎店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三洋湖龙背路东十六巷13号有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行为。2026年3月19日10时10分发现当事人深圳市坪山区共春玻璃碎店(经营者:刘共山)仍未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对堆放物品的占地面积进行测量,经执法队员测量,堆放物品长度为2.6米,宽度为0.9米,占地面积为2.34平方米。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共春玻璃碎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2440300MA5DKHWA92 430426*****4816
法人代表姓名: 刘共山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0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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