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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5〕第1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都市圈城际铁路动车基地及调度指挥中心工程2标一工区项目,目前处于盾构井土石方施工阶段,有配套的污水预处理设施。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到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第三级沉砂池有三分之二淤积,该项目未保障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施工产生的泥浆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到项目南侧雨水沟,经坪山大道雨水管线最终流入田坑水119R排口处截污口。2025年10月22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5〕第2006号)。2025年10月29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对项目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沉砂池及项目南侧雨水沟进行清淤,该项目现场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12月16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5〕第13号),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罚款:3万元≤罚款<6.5万元。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1.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最后一级沉砂池、隔油池淤堵≥有效池高三分之一的,其中有效池高是指池底部至出水口的距离”。
处罚结果: 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银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EG0G59C 441723*****0019
法人代表姓名: 余昊伦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4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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