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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住建罚决字〔2026〕第62号
处罚名称: 无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无
处罚事由: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来文所涉坪山区G11330-8045(瑞云府)项目进行了违法发承包行为专项检查。经查阅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工程资料,发现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新余市凯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身份证号:5****8)签订《深圳市坪山区G11330-8045项目铝合金模板安装合同》。上述行为中新余市凯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2.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从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该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照中间倍数处罚”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1286.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余市凯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360500680932433Y 无 无 无 无
法人代表姓名: 付建勇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9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方编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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