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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38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6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诗凡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危化品中间仓防爆柜内存有铁质手动液泵及铁质漏斗,经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王全龙及丝印车间作业人员,确认该两种工具由王全龙采购,用于丝印车间调漆作业时分装开油水(异佛尔酮)及工业酒精(甲醇)。经核查,铁质手动液泵、铁质漏斗属于会产生火花的工具,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第6.2.2.4条的要求,该单位存在1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6月18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6月2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整改合格,不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形。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第6.2.2.4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对该单位安全主管王全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结果: 2026年6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诗凡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危化品中间仓防爆柜内存有铁质手动液泵及铁质漏斗,经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王全龙及丝印车间作业人员,确认该两种工具由王全龙采购,用于丝印车间调漆作业时分装开油水(异佛尔酮)及工业酒精(甲醇)。经核查,铁质手动液泵、铁质漏斗属于会产生火花的工具,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第6.2.2.4条的要求,该单位存在1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6月18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6月29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整改合格,不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形。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第6.2.2.4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对该单位安全主管王全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诗凡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DNJ0Q80
法人代表姓名: 梁会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5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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