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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4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6月22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执法检查当日,该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刘伟2025年安全再培训的档案资料,经询问刘伟,确认其2025年未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再培训。经核查,该单位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机器雷达、高清车牌识别一体机等,属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于2026年6月22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7月6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2026年6月22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执法检查当日,该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刘伟2025年安全再培训的档案资料,经询问刘伟,确认其2025年未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再培训。经核查,该单位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机器雷达、高清车牌识别一体机等,属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于2026年6月22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7月6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福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DQM5L3X
法人代表姓名: 刘伟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5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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