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坪山信用网!   2026年03月19日  星期四 丙午年二月初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5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12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富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未设置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位于深龙西巷4号坑梓汽车站一楼的仓库面积约为337.54平方米,共设有两处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保持畅通的出口,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2.3条的规定。该仓库的两处出口中,其中一处已设置明显标志,另一处未设置标志,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的规定。经询问,确认韦华鑫为该单位的仓储经理,是对涉案仓库安全出口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已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1月5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2025年12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富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未设置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位于深龙西巷4号坑梓汽车站一楼的仓库面积约为337.54平方米,共设有两处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保持畅通的出口,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2.3条的规定。该仓库的两处出口中,其中一处已设置明显标志,另一处未设置标志,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的规定。经询问,确认韦华鑫为该单位的仓储经理,是对涉案仓库安全出口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已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1月5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富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FPEH880
法人代表姓名: 张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3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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