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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1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9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19101标沙湖停车场综合工区出入线段围护结构项目负责施工的深圳市耀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深圳市耀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6年7月25日下午,台风“红霞”来临之际,用挖掘机开挖排水边沟作业时,因未做好场区内地下供水管线的保护措施,导致一条DN300的供水管道局部破损。2026年7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损坏的供水管道已修复,并恢复正常供水。2026年8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耀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6〕第12号),深圳市耀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耀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HJW9BXA
法人代表姓名: 余玉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8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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