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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6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1月25日8时许,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龟社区同石村坪山区赤坳水库水质保障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坪山石井坪山区赤坳水库水质保障工程项目"1.25"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鼎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全面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3.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违规进行高处作业;4.开展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5.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鼎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对鼎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已于2026年6月3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2026年6月26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7月14日经复查,该单位已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整改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95”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
处罚结果: 鼎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95”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考虑该单位积极赔偿、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该单位违法义务、违法后积极整改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秉承审慎包容的执法理念,拟决定在处罚幅度内按照最低金额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鼎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350823MA31Q89126
法人代表姓名: 阙喜明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6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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