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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40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6月10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一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楼生产车间一名员工正在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经核查,该设备属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规定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设备。已责令该单位于2026年6月24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6月26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处罚结果: 2026年6月10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一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楼生产车间一名员工正在使用一台不带除尘功能的砂轮机。经核查,该设备属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规定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设备。已责令该单位于2026年6月24日前整改完毕,2026年6月26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天和时代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D9BKJXF
法人代表姓名: 周天福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4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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