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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5〕第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向河道排放泥浆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坪山区昂俄车辆段上盖综合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配套工程项目,目处于场地平整阶段。2025年6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现场正常施工,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时产生的部分泥浆水经项目场地围挡排入张河沥河道。2025年6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5〕第2003号)。2025年6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场地内增设了截水沟,张河沥河道水质现已恢复正常。2025年8月6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5〕第7号),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参考旧《<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的轻微程度,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EPRMGXW 441523*****6052
法人代表姓名: 黄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25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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