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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11号
处罚名称: 无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无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17日,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巡查发现,碧岭街道沙湖社区汤坑水32R排口有大量黄泥水入河,溯源发现为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19号线人民医院站地下连续墙工程项目排出。2026年7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19号线人民医院站地下连续墙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预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该项目负责人对2026年7月17日因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排入汤坑水河道的事实予以确认。2026年7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6〕第1006号),要求于2026年7月26日前对项目沉砂池进行清淤,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6年7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进行复查,经复查,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19号线人民医院站地下连续墙工程项目已完成整改。沉淀池已进行清淤,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证据照片、检查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复查笔录、复查证据照片、复查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按《〈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裁量阶次:从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单位罚款金额:3万元≤罚款<6.5万元。本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3.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最终进入河道水体,明显影响河道水环境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隧道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310112631895613Q 无 无 无 310108*****0590
法人代表姓名: 沈伟梁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2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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