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坪山信用网!   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乙巳年六月廿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5〕1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4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科裕富橡塑(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一楼原材料仓库发现两种疑似危险化学品,其中代号TP-95物质称重合计15.15KG,代号C018(BC-40MB)物质经现场统计共计35箱,共计350KG。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代号TP-95物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代号C018(BC-40MB)物质确认为危险化学品。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责令该公司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025年5月29日,经复查代号C018(BC-40MB)物质已存放到专用仓库的防爆柜内,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形。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51”裁量阶次第A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51”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科裕富橡塑(深圳)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3415266335
法人代表姓名: 渡边真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7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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