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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8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5月22日对深圳市齐茂轩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5月6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齐茂轩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第三十八高级中学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6年5月1日,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巡查发现,慧田路排水管网存在排水异常,溯源发现为深圳市齐茂轩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深圳市第三十八高级中学项目排出,检查发现该项目内的沉砂池最后一级淤堵大于有效池高三分之一。2026年5月6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预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现场已增设新的沉淀池,故未下达责改。该项目负责人对2026年5月1日因沉淀池淤积严重导致黄泥水外排的事实予以确认,2026年5月1日该项目的沉砂池淤积程度:最后一级沉砂池淤堵超过有效池高三分之一,且造成污水外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最后一级沉砂池、隔油池淤堵≥有效池高三分之一的,其中有效池高是指池底部至出水口的距离”“造成污水外溢、雨天积水或内涝明显影响正常出行或引起社会关注的”为情节严重的情形)。2026年6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齐茂轩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6〕第8号),深圳市齐茂轩实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按《〈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一条“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6.5万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齐茂轩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D9G8J71
法人代表姓名: 罗丽芳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18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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