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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住建罚决字〔2026〕第38号
处罚名称: 无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无
处罚事由: 2026年5月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坪山区谷仓居项目落实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经查阅建设单位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款中人工费支付清单,发现该单位在2025年3月至9月及11月期间,未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当即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6年5月15日前按约定补拨人工费,并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开展自查。至2026年5月15日整改期限届满,该单位未作回复。经查询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认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建设单位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且在整改期限过后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1101.57.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责令停工;从轻;逾期不改正,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责令项目停工至落实补拨付2025年11月份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之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550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南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699093588M 无 无 无 无
法人代表姓名: 刘勇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8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方编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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