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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5〕1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4月24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普利司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一楼厂房西侧杂物房内存放贴有标签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酯、工业酒精等14种疑似危险化学品,经现场称重共计1532.8KG。涉案物品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确认部分为危险化学品。已于2025年4月24日责令该公司对上述行为限期整改;2025年5月21日,经复查该公司一楼厂房西侧杂物房未见原存放在此的贴有标签为丙烯酸甲酯、乙酸乙酯、工业酒精等14种化学品。2025年4月25日因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卢某某反馈不知上述物品去向,执法人员于4月25日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警。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51”裁量阶次第A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51”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前来接受调查询问且未提前说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普利司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DQY9R572
法人代表姓名: 刘水长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4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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