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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沙湖水厂一期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目前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尚未移交使用,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正在开展自来水制备池调试作业,在二级泵房吸水池进行完次氯酸钠消毒后,把吸水池内的消毒废水抽排至旁边道路,流入路面雨水篦子,经雨水管网流到汤坑水38L排口,排入汤坑河河道,导致河面出现死鱼及异味。2026年4月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6〕第2002号)。2026年4月14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已在二级泵房吸水池设置抽水泵,用软管将消毒废水抽到项目活性炭池内处理,无外排。执法人员到汤坑水河道检查,河道无死鱼及异味等异常情况。2026年4月27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6〕第7号),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明峰室内外装修建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088462030T
法人代表姓名: 刘晓明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8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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