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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住建罚决字〔2026〕第9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1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晟悦家园桩基础及主体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施工现场3-2栋24层作业面爬架与结构外表间隙未设水平网防护,爬架提升机构处部分区域翻板缺失、脚手板未铺满。责任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向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深坪住建责改字〔2026〕第9号)。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6日上午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2026年1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晟悦家园桩基础及主体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施工现场3-2栋24层作业面爬架与结构外表间隙未设水平网防护,爬架提升机构处部分区域翻板缺失、脚手板未铺满。责任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向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深坪住建责改字〔2026〕第9号)。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受理立案,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召集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完善了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相关责任人员承认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确认了该工程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1.25“罚款,从轻,违法行为不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5101086331394089 422128*****7811
法人代表姓名: 方彦杰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6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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