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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1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4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联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作业人员在二楼丝印车间进行丝印作业的过程中,使用丙烯酸漆稀释剂(开油水)、丙烯酸清漆(洗网水),属于易燃且易散发可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但该单位未在该场所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要求。经核查,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属于安全设备。已于2026年4月8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4月27日,经复查,该单位已在二楼丝印车间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已整改合格,不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形。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结果: 2026年4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联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作业人员在二楼丝印车间进行丝印作业的过程中,使用丙烯酸漆稀释剂(开油水)、丙烯酸清漆(洗网水),属于易燃且易散发可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但该单位未在该场所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要求。经核查,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属于安全设备。已于2026年4月8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4月27日,经复查,该单位已在二楼丝印车间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已整改合格,不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形。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38”裁量阶次第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嘉联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GC3W91P 342130*****6734
法人代表姓名: 朱景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2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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