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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坪山规土监限拆通字〔2026〕-001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其他-限期拆除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当事人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署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丹梓大道与坪丹路交汇处东南侧临时用地(合同编号:深地临合字(2024)9032号)上的12处临时建筑及水泥硬底化,用地面积4024.22平方米,建筑面积1986平方米。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处罚结果: 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工务署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12440300550312754X
法人代表姓名: 黄晓昆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7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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