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坪山信用网!   2026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丙午年九月十九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16号
处罚名称: 无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无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8月28日对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河道排放泥浆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8月28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田脚水下游有泥浆排入,检查发现为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洗沙作业时,未做好截排水措施,导致泥浆从围挡外溢至田脚水巡河路后排入河道。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向河道排放泥浆的事实予以确认。2026年8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6〕第3003号),责令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26年8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予以改正:1.确保场地内泥浆无外溢;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泥浆进行清理。2026年9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责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查,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泥浆无外溢情况,并且已对场地西侧田脚水巡河路上的泥浆进行清理,河道内未发现有泥浆排入情况,河道水质无异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证据照片、检查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复查笔录、复查证据照片、复查视听资料等为证。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众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FEH6X0E 无 无 无 352230*****0315
法人代表姓名: 刘建文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3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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