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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5〕第14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燕翠府主体工程项目,目前处于土石方施工阶段,有配套的污水预处理设施。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到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第三级沉砂池,淤积深度约40cm,池子实际有效深度120cm,第三级沉砂池淤积深度超过20%。该项目未保障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泥浆水未得到有效沉淀,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坪山河。2025年11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5〕第2007号)。2025年12月1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对项目配套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淤,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坪山河河道已恢复正常。2025年12月15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向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坪山执)罚告字〔2025〕第14号),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罚款:3万元≤罚款<6.5万元。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3.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最终进入河道水体,明显影响河道水环境的”。
处罚结果: 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源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402MA7HLAU16T 350128*****0657
法人代表姓名: 陈宇豪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4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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