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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水政(坪山执)罚决字〔2026〕第13号
处罚名称: 无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无
处罚事由: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于2026年7月20日对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20日上午,深圳市坪山排水有限公司巡查人员发现,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田脚水TJ02L-2排口有黄泥水入河,溯源发现为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盛波光电1.49米幅宽偏光片产线项目(8号线)地基与基础工程项目工地排出。2026年7月20日下午,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沉砂池排口进行封堵,现场黄泥水基本无外排。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对2026年7月20日上午,因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排入田脚水的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对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坪山)责字〔2026〕第3002号),责令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6年7月29日前按以下要求予以改正:对项目沉砂池进行清淤,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6年7月30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责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查,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对负责施工的项目的沉砂池进行清淤,现场预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同时对排水口进行封堵,现场未排放黄泥水,河道水质无异常。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证据照片、检查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复查笔录、复查证据照片、复查视听资料等为证。
处罚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按《〈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裁量阶次:从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单位罚款金额:3万元≤罚款<6.5万元。本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3.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最终进入河道水体,明显影响河道水环境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峻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110111MACXX3XX78 无 无 无 无
法人代表姓名: 徐晨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09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地方编码: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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