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坪住建罚决字〔2025〕第43号 |
处罚名称: | 无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无 |
处罚事由: | 2025年5月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坪山区李屋路市政工程(一期)存在问题为:工地内大部分裸土防尘网覆盖不足。 针对存在问题,2025年5月8日我局向该项目施工分包单位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深坪住建责改字〔2025〕第43号),2025年5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单位于2025年5月12日完成整改。2025年5月29日我局受理立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下午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工程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1001.115.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从轻;1年内1次同类违法;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责令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该单位已于2025年5月12日完成整改且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
处罚结果: | 对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510108MACMNMJR6A | 无 | 无 | 无 | 360621*****473X | |
法人代表姓名: | 杨荣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5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
地方编码: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