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坪山信用网!   2025年09月01日  星期一 乙巳年七月初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住建罚决字〔2025〕第4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5月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坪山区李屋路市政工程(一期)存在问题为:工地内大部分裸土防尘网覆盖不足。 针对存在问题,2025年5月8日我局向该项目施工分包单位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深坪住建责改字〔2025〕第43号),2025年5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单位于2025年5月12日完成整改。2025年5月29日我局受理立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下午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工程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1001.115.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从轻;1年内1次同类违法;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责令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该单位已于2025年5月12日完成整改且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处罚结果: 对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安畅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510108MACMNMJR6A 360621*****473X
法人代表姓名: 杨荣亮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25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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