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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坪)应急罚〔2026〕2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6年5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志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破坏1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施的两项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B栋5楼生产车间一处冲床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C栋3楼空压机房一处空压机储气罐未张贴“当心爆炸”安全警示标志;2、B栋5楼生产车间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的冲床驱动轮防护罩被拆除一部分。我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6月3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第四项
处罚结果: 2026年5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志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破坏1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施的两项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B栋5楼生产车间一处冲床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C栋3楼空压机房一处空压机储气罐未张贴“当心爆炸”安全警示标志;2、B栋5楼生产车间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的冲床驱动轮防护罩被拆除一部分。我局已于2026年5月19日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6年6月3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按期整改,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志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300MA5DE00N2B
法人代表姓名: 陈志文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17
处罚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方编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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